南京安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安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某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财保41号 申请人:南京安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1幢23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盛洋,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爱辉路201号3幢50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15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苏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长**1号401、40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安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建筑装潢有限公司、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9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申请人上***建筑装潢有限公司、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所负债务较大、资产状况不明,有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故申请人南京安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本案今后无法执行,应及时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建筑装潢有限公司、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70元,由申请人南京安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罗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