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112执693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0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男,1989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南京盈泰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疏港路1号龙潭物流基地1506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339339791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京安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1幢2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053252981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盈泰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安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2民初63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南京盈泰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安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京安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52936.38元,依法冻结、划拨南京盈泰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548.62元,本院依法发还给申请执行人***151315元,本院转执行费2170元。
2022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载明认可(2022)鲁0112民初63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认可(2022)鲁0112执6930号案执行完毕。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鲁0112民初63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鲁0112民初63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