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民初7829号
原告:***,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南京安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053252981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捷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339372997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与被告南京安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捷邦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2)鲁0112民初7815号案件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被告相同,依法可以合并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鲁0112民初781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