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执15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代理人:***,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扬州中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321162019F,地址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时修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扬州中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破产清算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控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2)苏1081执1507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成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