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破申79号
申请人:***,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仪征枣林湾旅游度假区。
被申请人:扬州中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枣林湾汉金大道前进村部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时修学。
2022年5月23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扬州中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扬州中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扬州中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6日,注册资本5018万元,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目前,被申请人深陷巨额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严重资不抵债,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扬州中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得到全部清偿。且被申请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其破产清算也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被申请人扬州中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余 雷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珂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