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81民初7532号
原告:上海精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559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23140024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园集团(英德)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英德市英红镇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090104187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精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奥园集团(英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精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先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将诉讼请求4751780.47元变更为5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奥园集团(英德)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精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奥园集团(英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上海精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3133.44元,在本裁定发生效力之日后本院向其退回受理费22608.44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