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81民初7534号之二
原告:上海精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559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23140024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园集团(英德)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英德市英红镇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090104187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精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奥园集团(英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精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奥园集团(英德)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精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奥园集团(英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99.86元,原告上海精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