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81民初7535号之一
原告:上海精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559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23140024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奥园集团(英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英红镇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090104187L。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精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奥园集团(英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5万元。原告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精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精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精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原告已预缴15495.72元,原告多预缴的部分9970.72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清退。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