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民再6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运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8377495238。
责任人:高峰。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苏州辉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59267558U。
法定代表人:时本燕。
原审原告:***,男,201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的母亲),1981年6月1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理人:武某(系***的父亲),1975年2月7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辉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8)苏0508民初5757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苏05民申30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现有新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审在事实认定上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8民初57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军
审判员孟进
审判员钱余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金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