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海蓝居辉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辉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御香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06执456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辉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926755-8,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长江路3号7幢1016、1018、1019、1020室。
法定代表人:时本燕,该公司。
被执行人:苏州御香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550881-0,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银藏路。
法定代表人:李艳荣,该公司。
申请执行人苏州辉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御香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民终420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御香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御香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1718.1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建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