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8民初9169号
原告:**1,男,201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1(系原告武希凯的母亲),1981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理人:**2(系原告武希凯的父亲),1975年2月7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兴(系原告武希凯法定代理人李某2,1952年5月15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男,1984年8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苏州辉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258号11幢6213室。
法定代表人:时本燕,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即被告***),该公司驾驶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运河路8号。
负责人:高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祥,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1与被告***、苏州辉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1于2019年12月18日以被告***已将商业险赔偿部分7818.87元代原告返还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1负担。
审 判 长 周 俭
审 判 员 丁春雷
人民陪审员 郁 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