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1804镇江市远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天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1804号
原告:镇江市远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桥路**康佳苑****。
法定代表人:程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江峰,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云密城******>
法定代表人:胡林兵。
原告镇江市远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镇江市远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市远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远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天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9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2989元,由原告镇江市远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 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卢娓娓
书 记 员  范裕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