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财保83号
申请人:镇江市远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桥路**康佳苑****。
法定代表人:程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天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云密城******>
法定代表人:胡林兵。
申请人镇江市远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天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并已提供程伟、聂玲名下位于镇江新区丁卯桥路161-1号康佳苑7幢405室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程伟、聂玲名下位于镇江新区丁卯桥路161-1号康佳苑7幢405室的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吴 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卢娓娓
书 记 员 范裕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