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9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广大商初字第123-1号
原告东营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清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继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的银行存款358万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城关分理处1533……3399账户内存款358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5年5月26日至2016年5月25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