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润成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136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乐安大街569号。
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润成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8号楼中段。
法定代表人司继亮,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银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石村镇辛河路以西镇区12号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广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孙武路126号3楼。
法定代表人司茂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司继亮,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陈长虹,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润成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营银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司继亮、陈长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2021)鲁0523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15627元,扣留为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及其他财产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长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6228××××6246账户存款10077400.00元(实际控制8645.19元);被执行人司继亮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东营广饶支行1615××××6764账户存款10077400.00元(实际控制0.00元);被执行人山东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庙分理处2170××××0150账户存款10077400.00元(实际控制5457.55元);扣划被执行人陈长虹银行存款10167元,被执行人山东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60元,合计扣划款15627元。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广饶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东营市润成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营银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已被多案多次查封,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市润成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国用(2005)第XXX号、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开发区XXX号、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开发区XXX号、广饶20XXXX58、广国用(2013)第2××4号不动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东营银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国用(2007)第XXX号不动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国用(2006)第XXX号、广国用(2006)第3××0号、广国用(2006)第3××9号、广饶20XXXX05、广饶20XXXX06、广饶20XXXX07不动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广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冯向勇
书 记 员 杨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