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168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9689820。
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孙武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563823528。
法定代表人:司茂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润成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路中段会信用代码:91370523752682761U。
法定代表人:司继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司茂春,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司继同,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担保人东营市鲁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饶县新天地文化商务中心南段会信用代码:91370523748971886Y。
法定代表人:任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润成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司茂春、司继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523执16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东亮
审判员  李学海
审判员  燕 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尹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