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16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9689820。
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孙武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563823528。
法定代表人:司茂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司茂春,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司继同,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担保人东营市鲁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饶县新天地文化商务中心南段会信用代码:91370523748971886Y。
法定代表人:任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担保人司致达,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广饶县人民法院2021年7月30日作出的(2021)鲁0523民初30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东营市鲁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司致达以自己的不动产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鲁0523执168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东营市鲁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司致达的担保财产。现因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担保人东营市鲁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广饶县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8)广饶不动产权第0××5号)、坐落于广饶县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8)广饶不动产权第0××1号)、坐落于广饶县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8)广饶不动产权第0××2号)、坐落于广饶县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8)广饶不动产权第0××3号)、坐落于广饶县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8)广饶不动产权第0××4号);担保人司致达所有的坐落于广饶县中心商务区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21)广饶不动产权第0××0号)、坐落于广饶县中心商务区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21)广饶不动产权第0××3号)以偿还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东亮
审判员 刘广明
审判员 李学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燕云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