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16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9689820。
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孙武路126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563823528。
法定代表人:司茂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润成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8号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52682761U。
法定代表人:司继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司茂春,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司继同,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担保人东营市鲁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新天地文化商务中心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48971886Y。
法定代表人:任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润成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司茂春、司继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2021年7月30日作出的(2021)鲁0523民初30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东营市鲁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自己的不动产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担保人东营市鲁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担保财产进行拍卖以清偿债务。经第一次拍卖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担保人东营市鲁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广饶县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8)广饶不动产权第0××4号)、坐落于广饶县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8)广饶不动产权第0××5号)、坐落于广饶县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8)广饶不动产权第0××6号)、坐落于广饶县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8)广饶不动产权第0××7号)、坐落于广饶县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8)广饶不动产权第0××0号)、坐落于广饶县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8)广饶不动产权第0××1号)、坐落于广饶县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8)广饶不动产权第0××2号)、坐落于广饶县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8)广饶不动产权第0××3号)、坐落于广饶县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8)广饶不动产权第0××4号)、坐落于广饶县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8)广饶不动产权第0××5号)、坐落于广饶县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8)广饶不动产权第0××8号)、坐落于广饶县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8)广饶不动产权第0××9号)、坐落于广饶县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8)广饶不动产权第0××7号)、坐落于广饶县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8)广饶不动产权第0××8号)、坐落于广饶县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8)广饶不动产权第0××9号)、坐落于广饶县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8)广饶不动产权第0××0号)、坐落于广饶县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8)广饶不动产权第0××1号)、坐落于广饶县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8)广饶不动产权第0××2号)作价2144975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应当归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21449750元。上述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长 张东亮
审判员 李学海
审判员 燕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尹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