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执1049号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府前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行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08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陈长虹,女,196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东营市润成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
法定代表人:司茂春,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陈长虹、东营市润成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自愿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591执10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志强
审 判 员 吴胜林
审 判 员 高兴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韩 笑
书 记 员 周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