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拓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中环贸易有限公司、酒泉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02民初3689号 原告:西藏中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9号楼3层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1MF4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酒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仓后街8-2号(原13号)楼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4P9PK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藏中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西藏中环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藏中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陆 燕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戚文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