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兴教育装备有限公司

济南市莱芜实验中学与青岛科兴教育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6民初6127号
原告:济南市莱芜实验中学,住所地:莱芜区凤城西大街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202494385093J。
法定代表人:孟广臣,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济南莱芜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科兴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扬州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064986059。
法定代表人:王茂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同金,济南莱芜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原告济南市莱芜实验中学诉被告青岛科兴教育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济南市莱芜实验中学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莱芜实验中学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科兴教育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莱芜实验中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被告青岛科兴教育装备有限公司自愿负担2525元。
审判员  亓民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时阿楠
相关法律条文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