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科兴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扬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茂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源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源头社区。
法定代表人栾淑英,该社区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科兴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源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邴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