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朗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市朗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金华市祥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03民初419号
原告:金华市朗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东塘路以北1幢〈金华市金东区鑫鸿五金厂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卉,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祥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常春东路727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朗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祥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朗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朗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王画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