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朗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市品裕建材有限公司与金华市朗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品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03民初2570号
原告:金华市品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鞋塘新殿金华市飞玲针织厂内。
法定代表人:吴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朗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东塘路以北1幢(金华市金东区鑫鸿五金厂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品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北路60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华市品裕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朗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品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品裕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计11655元,由原告金华市品裕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城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