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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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5361号
原告:***,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江苏文展设计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宏业路158号15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金华市朗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金义都市新区**路399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文展设计营造有限公司、金华市朗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计538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