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朗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5361号 原告:***,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江苏文展设计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宏业路158号15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金华市朗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金义都市新区**路399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文展设计营造有限公司、金华市朗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计538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