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002民初3802号
原告:***,女。
被告:甘肃天城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诉被告甘肃天城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8元,减半收取1809元,退付原告***1809元。
审判员 任 舸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