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城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甘肃天城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002民初3802号

原告:***,女。

被告:甘肃天城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诉被告甘肃天城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8元,减半收取1809元,退付原告***1809元。

审判员 任 舸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