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城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甘肃天城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027民初3061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
被告:甘肃天城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海旭,男,汉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该公司职工,住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男,现年44岁,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李城行政村李城自然村。
原告***与被告甘肃天城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9元,减半收取计8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范 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延承
书 记 员  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