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辽宁中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22民初2745号
原告:辽宁女娲防水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陈家镇郞家村。
法定代表人:高爱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菊清、许静怡,该公司职员。
被告:辽宁中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北海新区北海名城小区5号楼1单元5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崔奥坤,职务不祥。
原告辽宁女娲防水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辽宁中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辽宁女娲防水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女娲防水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辽宁女娲防水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 宝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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