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妍飞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妍飞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晋江市耀晔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21执50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飞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下宫村新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315601898W。

法定代表人:骆主河。

被执行人:晋江市耀晔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晋江市磁灶镇陶东路海峡国际五金机电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47UMY4T。

法定代表人:张宗耀。

本院在执行***飞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晋江市耀晔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执行依据惠安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1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晋江市耀晔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飞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款项8133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多次向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炳泉

审判员  许一鸣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志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