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三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金华市三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4民初1069号
原告:***,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恒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三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1833号东华家园24幢2-301室。
法定代表人:汤兰英。
原告***与被告金华市三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应海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