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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03执3559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三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1833号东华家园24幢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336994387R。
法定代表人:汤兰英。
被执行人:浙江众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城北街道五星后城里曙光路286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MA2EAALY7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金华市三日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众煌建设有限公司(2021)浙0703执355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利于本案的后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21)浙0703民初3915号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