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1548号
原告:东营东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东营区郑州路306号齐龙世纪商务楼2楼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PB9PE30。
法定代表人:扈继云,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学林,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
营市东营区龙居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164800282A。
法定代表人:张芳滨,董事长。
原告东营东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东营东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东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东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东营东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延新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连成
书 记 员 赵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