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区北辛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5民初100号
原告:山东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婧,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北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北辛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北辛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835元,减半收取102417.50元,由原告山东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丁文强
审判员童玉海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