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591民初3373号
原告:山东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男。
原告山东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山东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洋
书记员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