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执复46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人):山东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164800282A。
法定代表人:张芳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郇广北,山东宗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中华,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东营区龙居镇兴龙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02004507618P。
法定代表人:隋海伟,该镇镇长。
复议申请人山东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宇公司)因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2执异5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冠宇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居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冠宇公司对该院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龙居镇政府银行账户内400万元不服,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21)鲁0502执20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贵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了(2021)鲁0502执20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人民政府银行存款80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该裁定出具后贵院冻结了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财税征收管理所和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会计核算中心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龙居分理处账户的银行存款,但是贵院在没有告知申请执行人且也没有经过合法的法律程序的情况下,擅自解除了东营市龙居镇会计核算中心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龙居分理处账户9050××××6423内的400万元的冻结。本案中(2021)鲁0502执20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认定“东营市东营区会计核算中心已无龙居镇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均为上级专款和村级未兑付占地补偿金”与事实不符,未经审计,该事实无法认定。本案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款项为村居建设工程专用款,为专款专用,也属于“上级专款”范围,而且该会计核算中心账号也是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的账号之一,况且该账户内也包括未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工程专用款,在没有经过申请执行人同意和进行听证的情况下,在裁定书中认定龙居镇政府会计核算中心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为上级专款和占地补偿金后就直接解除冻结,却不审查其中的“上级专款”是何专款,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被执行人龙居镇政府辩称,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会计核算中心是在2001年依据《中共东营区委、东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设立的。核算中心的管理模式为乡镇、街道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及街道村居在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的情况下,取消各单位银行账户和会计、出纳岗位,只设报账员,会计核算中心对单位集中办理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提供会计服务,通过银行代理出纳。也就是说会计核算中心账户仅是各单位及辖区内村居的核算账户,核算中心管理着龙居镇政府的账户,但核算中心账户资金并非归龙居镇政府单独所有,该账户内资金是辖区内各个单位和村居的资金,所以直接查封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会计核算中心账户本身就是错误的。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会计核算中心账户内的资金无龙居镇政府资金,账户内的剩余资金为油区办支付给各行政村的青赔款和土地所需支付给各行政村的占地赔偿款,资金应归于各村居所有,不属于龙居镇政府所有。综上,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账户的查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异议。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查明,该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冠宇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居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鲁0502执205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人民政府银行存款800万元。后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鲁0502执20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经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提交解除冻结申请的事实属实,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会计核算中心系按照上级要求成立,主要职责为管理村级及镇直各部门账务的集中核算,目前,受财政收紧因素影响,会计核算中心已无龙居镇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均为上级专款和村级未兑付占地补偿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会计核算中心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龙居分理处账户9050××××6423内的400万元的冻结。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会计核算中心9050××××6423账户内资金包括:财政拨款、行政经费、事业费及专项经费,上级专项拨款,纳入单位收支范围的预算外资金,其他收入包括协调款、捐赠款和各村居各项收入资金等。被执行人龙居镇政府提供的占地青赔款结算单、龙居镇主要油井占地统计表、支付青赔款的记账凭证等证据显示,现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会计核算中心9050××××6423账户内资金为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油地融合发展服务中心、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营分局龙居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应向龙居镇村居支付的油田占地青赔款资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被执行人龙居镇政府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龙居分理处账号为9050××××6423的银行账户,属于龙居镇各单位及辖区内村居的核算账户。账户内资金包括被执行人的财政拨款、行政经费等,也包括龙居镇辖区内各村居代管资金等,所以该账户的资金包括被执行人代管的各村居各类资金,特别是占地青赔款资金属于专款专用,所有权属于有关村居。本案执行过程中,该院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及提供的有关证据,解除了该账户内冻结银行存款中400万元,继续冻结剩余银行存款,符合有关规定,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502执异54号执行裁定,驳回冠宇公司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冠宇公司复议称,请求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2执异54号执行裁定及(2021)鲁0502执20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解除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会计核算中心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龙居分理处账户9050××××6423内400万元的冻结的行为。事实与理由:东营区人民法院擅自解除案涉账户内400万元的冻结,事实调查不清,于法无据。1.执行法院在未告知申请执行人且没有经过合法程序的情况下擅自解除了案涉账户的冻结,程序错误。2.(2021)鲁0502执20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认定:“会计核算中心已无龙居镇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均为上级专款和村级未兑付占地补偿金”与事实不符,未经审计,该事实无法认定。3.本案所申请执行的款项为村居建设工程专用款,也属于“上级专款”的范围,且该会计核算中心账户也是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的账户之一,该账户内也包括未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工程专用款。4.本案执行款项直接涉及到农民工利益,直接影响了申请执行人向农民支付工资。异议案件听证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提交被解封的400万元资金的来源和支出情况等证据,执行法院未对该事实予以查明。
经审查查明,复议申请人冠宇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居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20)鲁0502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龙居镇政府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作出(2021)鲁05民终20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后冠宇公司向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判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鲁0502执2050号。
另查明,龙居镇政府对本院作出的(2021)鲁05民终201号民事判决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鲁民申6529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原审对冠宇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或未按照设计要求完成涉案工程的施工内容未予查清,再审中,应结合龙居镇政府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对该基本事实予以查明,并据此确定龙居镇政府欠付冠宇公司的涉案工程款数额。裁定:一、指令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冠宇公司是对执行法院在执行(2021)鲁05民终201号民事判决中作出的解除案涉账户资金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的执行异议及复议,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申6529号民事裁定书已裁定中止了(2021)鲁05民终20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并指令本院进行再审,在生效裁定明确中止原判决执行的情况下,复议申请人冠宇公司要求撤销(2021)鲁0502执20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重新查封案涉账户内400万元的请求本院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复议申请人山东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二、驳回复议申请人山东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三、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2执异5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洪江
审 判 员 董庆忠
审 判 员 宋 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诗佳
书 记 员 陈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