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越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与通辽越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81民初1381号
原告:******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81075579627E,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工业园区B区、E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通辽越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81MAOMWNTLOC,住所内蒙古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滨河路电业小区5号楼商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诉通辽越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通辽越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原告******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邢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