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03民初314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禄贵,浙江金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贵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107号金华万达广场5幢2803室。
法定代表人:傅小刚,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华市贵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 画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 徐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