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国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扬州市国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3595号
原告:居文信,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户籍所在地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国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居文信与被告扬州市国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居文信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居文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185元,由原告居文信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