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10民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800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汉族,住宁县。
原审被告:甘肃衡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合水县新民西路荣发花园14幢3单元5层35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男,甘肃衡胜公司经营部经理。
上诉人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甘肃衡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21)甘1024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
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48元,减半收取2674元,由上诉人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67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慕志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