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民终19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衡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水县新民西路荣发花园14幢3**5层。
法定代表人:高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驰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原县开边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镇原县开边镇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上诉人甘肃衡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镇原县开边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2021)甘1027民初3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2021)甘1027民初35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重审。
甘肃衡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5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