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1民初2841号
原告:**。
被告:甘肃衡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新民西路荣发花园14幢3**5层35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原告**与被告甘肃衡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