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衡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衡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1民初2814号 原告:**。 被告:甘肃衡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新民西路荣发花园14幢3**5层35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原告**与被告甘肃衡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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