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1027执1379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衡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合水县新民西路荣发花园14幢3**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原县开边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镇原县开边镇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政府镇长。
关于甘肃衡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镇原县开边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甘1027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镇原县开边镇人民政府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衡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镇原县开边镇人民政府支付甘肃衡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153813.97元,案件受理费2653元由郭原乡人民政府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款项系2017年开边村**自然村异地扶贫搬迁工程款,该款项由相关部门解决,现镇原县开边镇人民政府与相关部门申请,待解决后执行本案。执行费2247元由镇原县开边镇人民政府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1027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