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025民初1116号
原告:***,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正宁县。
被告:甘肃汇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1号东方丽晶茂A座9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现年55岁,汉族,农民,住宁县。
被告:***,男,现年55岁,汉族,农民,住宁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汇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计136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62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