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乐民建筑有限公司

广饶县中医院、山东乐民建筑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民终1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饶县中医院,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迎宾路2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52349346008XB。
法定代表人:王景峰,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乐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广饶镇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72224218E。
法定代表人:于爱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少山,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玲,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饶县中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乐民建筑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21)鲁0523民初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饶县中医院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饶县中医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饶县中医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88元,减半收取3344元,由上诉人广饶县中医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梅雪芳
审 判 员 乔良艳
审 判 员 郭芳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玉凤
书 记 员 于 燕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民终1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饶县中医院,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迎宾路2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52349346008XB。
法定代表人:王景峰,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乐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广饶镇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72224218E。
法定代表人:于爱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少山,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玲,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饶县中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乐民建筑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21)鲁0523民初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饶县中医院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饶县中医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饶县中医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88元,减半收取3344元,由上诉人广饶县中医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梅雪芳
审 判 员 乔良艳
审 判 员 郭芳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玉凤
书 记 员 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