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民初3149号之一
原告:临朐县泰如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东郡村中国奇石城三楼。
经营者:李秀英,女,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系该服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宝,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乐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镇十村。
法定代表人:于爱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少山,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建,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山东疆域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临朐县辛寨镇冶伦路311号。
原告临朐县泰如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山东乐民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疆域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临朐县泰如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朐县泰如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朐县泰如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8839元,减半收取计4419.50元,保全费3040元,由原告临朐县泰如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范绍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常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