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乐民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乐民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民初2949号
原告:山东乐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广饶镇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72224218E。
法定代表人:于爱民,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少山,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建,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献亭,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乐民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乐民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乐民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乐民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乐民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金柱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