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23民初1340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大****装饰队,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灶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23MA3MN6DX7L。
经营者:***,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被告:***,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被告:山东乐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广饶镇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72224218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广饶县大****装饰队、***、山东乐民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