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523执3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乐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105民初15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江苏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名下苏A1****车辆、苏A1****车辆、苏AJ****车辆、苏A7****车辆、苏A5****车辆、苏A1****车辆、苏A1****车辆、苏A9****车辆、苏A8****车辆、苏A6****车辆、苏A6****车辆、苏A1****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4年6月21日起至2026年6月20日止。
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