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03民初11131号之一
原告:江苏泓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公元国际大厦)1-815。
法定代表人:童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泓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2018年4月25日,原告江苏泓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泓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江苏泓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黄韬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婷婷